山东执业药师延续注册材料及条件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23-25项,执业药师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执业药师再注册需要的材料有:
1、 执业药师需要重新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且打印出来盖章。
2、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且要盖有执业单位的公章。
3、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的公章。
4、 县级以上医院6个月内出具的体检表复印件,并且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5、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原件。
6、 执业药师持续进修学分证明书的正本。
执业药师重新注册需要符合这些条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药师的纪律法律;要取得执业药师的资格证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职业药剂师的责任;经联委组批准。
1、 持牌药剂师必须在有效证件届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曾重新申请注册。超过时间的话,《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则会自动失效,就无法再执业。
2、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各项、法规,执业药师可以对违反该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制止,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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